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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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10:42:54来源: [互联网]
8月15日,第227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在京召开。在谈到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时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国力表示,前不久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的一个事项的通知,其实对原有的监管规定做了一个相应的调整,主要是几个方面:
第一,结合实际,对信托公司的准入进行了一定的放宽,同时强调信托公司应该承担主动的管理责任,这就意味着要禁止通道业务。
第二,明确了可投资的资产,条文上很清楚。
第三,明确了信用评级的要求,增加了免征信的条件。
第四,禁止投劣后级,有一些相应的比例限制,强化了风险应对的责任。
第五,对个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保险资管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及资管新规下对于新老划段方面明确了相关的要求。
陈国力指出,这个《通知》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的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信保合作具有深厚的合作基础,还有很好的合作条件和合作潜力,双方是理念相通、功能互补。从数据上看,2012年保险资金放开了对集合信托资金的投资,当年投资不足300亿元;到2019年6月,共有154家保险机构持有50家信托公司发行的1681支信托产品,规模共计1.36万亿元,7年来的复合增长率达到了80%。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主要投资了高信用等级的融资类信托产品。二是投资的主体主要还是寿险公司,占到八成以上。三是期限上主要是1-3年为主。四是收益率相对稳健。五是资金投向以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主。
陈国力称,保信合作过去发展很快,未来还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保信合作还是集中在基础设施、工商企业信托贷款这些领域,未来可以在零售消费、综合金融等领域拓展。从目前的合作方式来看,基本就是保险资金投资集合性资金信托,未来还有产品代销、保险金信托业务,甚至保险公司可以为信托产品提供信用保险服务等方式,都可以来合作。
关键词: 险资投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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