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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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09:59:12来源: [互联网]
目前,信托公司都在收缩通道业务,整改的意愿还是很清晰的。但在资管新规具体落地上,信托业确实存在有别于其他金融同业的特殊性。
据悉,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证券私募的资管细则已陆续出台,而信托业执行资管新规的“操作手册”尚未面世,银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做了一些初步要求。
资管新规提出所有的资金信托都应纳入监管范围,但从实际操作看,这种做法需进一步商榷。市场上现有信托业务中,有一类也许不太适用资管新规。据相关研究机构统计,相较国外而言,国内资金信托中,投资理财、融资业务的规模仅占30%-40%,剩下60%-70%类似于服务信托。因此,资管新规在信托业内落地,需进一步‘拆解’哪些类型的资金信托适用新规,哪些则不应划入监管范畴。
监管部门制定了实施资管新规的指导意见,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制度体系,可能监管部门考虑重新规划修正信托业务监管制度,全面制定信托业务监管体系。
资管新规的关键词是投资管理,如收费计量、收益风险计算,而服务信托是依托账户的托管运营,虽涉及金融服务,但目的不是为客户投资理财,也不是为其融资,其类似银行、证券公司的资产托管,只不过信托的范围更广泛一些。以受托直付业务为例,如大型物流公司旗下很多运输工具并非自有,很大一部分由供应商签约提供。为规避小企业挪用资金,物流公司要通过一个系统将服务费直接付给车主,这项服务就可以交给信托公司。因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法律上能实现这部分费用完全独立,专款专用。
另外,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案例。事实上,这类纠纷可通过预付款信托方式加以规避。这是一种以保护消费权益为核心目标的自益信托,委托人将未来可能使用的消费款项交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后者根据委托人指令,严格按信托合同条款管理运用这笔资金,一般只进行低风险性保值增值管理,或者完全用于支付委托人未来的消费行为。
市场上,很多大型民企都希望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垂直向下、体系化的场景金融开发、运营服务,包括B2B之间资金清算、交易费用结算,这正是服务信托擅长的领域。而其他金融机构要么不具备法律上的财产隔离功能,要么没有齐全的金融牌照,开展业务存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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