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8-09-03 10:51:46来源: [互联网]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并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将该通知相关要求传达至辖内信托公司。
《资管新规》颁布前,信托业的整体监管规定对家族信托业务而言属于中性,即既不产生明显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不产生明显消极的阻碍作用。
但《资管新规》打破原有资管格局后,若不明确家族信托是否适用《资管新规》,则将对家族信托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方面)。
在此背景下,为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本源业务,37号文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豁免执行《资管新规》。但若缺乏对“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清晰的范围界定,则该等被豁免的业务类型,势将成为下一个规避监管的重灾区。
就公益(慈善)信托而言,因牵涉公众利益,所以《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均已明确规定其定义、操作方式及监管要求。因此,利用公益(慈善)信托规避监管的可能性大幅降低。
同时,37号文所豁免的,仅指严格按照《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设立并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的公益(慈善)信托,而并不包括市场上各种类公益信托产品——即将小部分信托财产用于公益或慈善目的的理财类信托产品,或投资者将部分信托利益委托受托人代理捐赠给慈善机构的理财类信托产品。
相较于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更具私益属性。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原则上不会主动介入家族信托业务的微观监管,仅会从方向上鼓励并支持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37号文发布前,信托监管法规中仅有如下两处监管规定提及“家族信托”,从中也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也确实并未主动介入家族信托业务的微观监管。
近年来,家族信托业务逐渐被信托公司区分为“定制型家族信托”与“标准化家族信托”。值得注意的是,37号所定义的家族信托业务,特别强调受托人应提供“定制化事务管理”。
虽然37号文所提及的“定制化事务管理”的涵义,可能并非必然仅指信托公司所宣称的“定制型家族信托”,但仍建议,信托公司在开展可豁免执行《资管新规》的家族信托业务时,应避免刻意宣传“标准化服务”的特征,以防止被认定为不符合37号文的要求,从而无法达到豁免执行《资管新规》的目的。
从信托公司展业角度而言,37号文关于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财产权信托、多层嵌套、资金信托负债比例以及过渡期执行安排的规定,对于信托公司展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