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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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11:21:25来源: [互联网]
随着规范银信合作的55号文与资管新规正式文件的相继落地,在打破刚兑与去通道的强监管政策导向下,2018年信托行业的快速扩张势头得到遏制。 55号文规范了银信合作业务,而资管新规规范了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资金池、通道业务等业务环节,对信托业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最新数据来看,信托行业强监管的政策效果显著。符合信托基本功能的资产管理和资产受托服务仍是信托公司主业,但在目前中国的国银行和信托分业经营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类贷款信托业务在中短期内仍有存在必要。适应新的监管政策环境,积极转型,是信托业积极寻求可持续发展、重塑行业格局的必由之路。
(一)适应新的监管导向,优化业务结构
以通道业务和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以及风险资产占比较高的信托机构受资管新规的影响相对较大,进入资管新时代,信托公司应优化自身业务结构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一是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在资管新规适用范围内,故在非标债权类资产收缩的压力下,信托机构可以在这一方向进行着力。信托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天然契合的关系,特定目的信托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这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破产隔离、现金流分离、资产打包重组等特点是一致的。
二是信托业务向公募方式转移。相比于私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标准化产品,实行净值管理,投资者对于产品风险的认识较为充分,这与资管新规的净值化管理要求是一致的。此外,公募产品的投资对象普遍流动性较高,这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思路是一致的。进一步地,在通道业务压缩的情况下,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优势明显。公募产品由于杠杆率和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等受到限制,同私募产品相比或许产品本身并不具备优势。但具备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均具备发行私募产品的能力,而能发行私募产品的机构却不都具备发行公募产品的资格,两类资管机构的差距有可能逐步拉大。
(二)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在去杠杆的过程中,国家财政部对地方违规举债的大力清理也加剧了政信类信托的潜在违约风险,信托业前期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也有望逐步释放。2018年一季度信托公司风险项目占比较2017年4季度有所上升,截至2018年6月,已经出现10余只信托产品兑付风险事件,信托行业在规模收缩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上升的问题。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是信托业防范化解潜在风险的客观要求。
一是坚持信托业务投融资并行发展策略。融资业务在我国信托业中占据主要地位,投资业务仍处在发展阶段。在通道业务受挫的背景下,信托公司既要发挥在非标债券融资领域原有的优势,更要积极开拓投资业务,实现向投行、财富管理领域的转型,由债权思维向资产管理思维转变,主动参与资产管理。
二是降低债权融资类业务占比。资管新规明确提出了要控制资管产品杠杆水平的要求,因此,信托公司应重点发展以证券投资、并购投资、项目股权投资、PE投资、投贷联动等为资金运用方式的资产管理业务,更多地对接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去影子银行化。
三是积极开展债转股业务。作为重要的去杠杆工具,债转股被认为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 (三)创新产品设计,回归信托本源
灵活多变与全牌照经营是信托制度的一大特点,因此,在通道业务受阻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创新优势及跨市场优势,积极开拓多元化新型业务模式,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
一是发展家族信托。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财产管理,而家族信托正是基于对家族财产管理及传承的出发点而设立。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的扩大,家族信托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是发展慈善信托。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功能,而慈善信托以实现社会慈善为目的,体现了信托回归本源的要求。慈善信托有别于慈善捐赠,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可以灵活选择不同的委托人、受托人模式,透明度较高,在通道业务逐步压缩的政策导向下,先行布局慈善信托业务不失为一种积极的选择。
在新的监管政策导向下,立足实体经济,回归主动管理的本源,充分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拓多元化新型业务模式,是信托业转型与重塑行业格局的可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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