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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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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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14:35:40来源: [腾讯财经]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作为信托业内最受关注的业务之一,曾多次被信托公司在年报中提及。在资管新规落地之后,信托转型更为迫切,而资产证券化或许将成为信托逆袭的一个重要方向。
仅就2015年-2017年数据而言,信托公司年报中提及“资产证券化”的数量分别为15次、31次、38次,其热度可见一斑。而在此前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信托业务八大分类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其中一类被单独划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或许也是信托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之一。
以中信信托为例,在其2017年年报中指出,中信信托将其资产证券化业务纳入“服务信托业务”当中。中信信托表示,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秀成员评选中获“优秀ABS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超1650亿元,连续5年稳居行业领军地位;同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信托行业第一单由信托公司主导、完成全流程的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ABN。
信托公司参与ABS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传统业务的深化与突破,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多关注底层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是对信托传统业务的升级与改造。由于信托制度具有天然优势,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作为发行载体,解决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问题。此外,信托公司可以利用积累的项目资产管理经验,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全程服务、监督和管理,这也丰富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朝主动管理的方向迈进。
根据资管新规,“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为数不多的“幸运儿”之一。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作为重要SPV,自然有机可乘。
在多层嵌套的非标产品逐渐退出市场之后,标准化、底层资产可穿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多地将被加入资产配置的范围,信托公司加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或许将成为其新的盈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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