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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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13:36:12来源: [中国经营报]
资管新规出台后,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窗口指导更‘可怕’了。可以说,此前信托高速发展的制度红利已消失,26万亿元里面究竟有多少份额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在到了检验的时刻了。
信托制度是一种拥有悠久历史和强大渗透力的财产管理制度。比较而言,中国的信托产业发展经历的本土化历程是较为艰辛的。1979年,在经历了近30年的断代史后,中国人民银行在考察英国、日本等国信托制度后批设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本土化进程重启。中国的信托公司设立初衷是作为引进外资的工具,后来却成为了金融业改革创新的探索平台。
资管新规的落地,对信托业短期来说,其实是负面大于正面。资管新规对信托银行的非标业务影响极大,会压缩现行非标规模。目前投资方向为基建和地产,减少资管中间业务收入,对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影响很大。
资管新规的靴子落地,配套的监管措施将会重塑行业的经营业态,2018年规模增长的压力较大,报酬率指标的改善是个缓慢的过程。较低成本获取融资、优良资产的获取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三者将成为判断信托公司未来成长空间的重要指标。
在信托领域,刚性兑付是行业的“潜规则”,即使信托产品出现违约,信托机构也多会承担兜底的责任。但事实上,刚性兑付并不是信托法律关系或正常业务中的一项义务,只是一种在操作层面上可能存在的恶性现象。
《意见》列举了认定为刚性兑付的各种行为,明确刚性兑付行为或者属于监管套利,或者属于违规经营,均需进行规范或纠正,并由监管部门或人民银行予以处罚。
近几年来,信托行业发展增速也出现疲态,行业发展短板被逐渐放大,信托行业整体呈现出大而不强的局面,通道业务占比较高,主动管理能力仍有待提升。信托行业也面临着产品净值化调整、去通道和清理资金池的压力,短期对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过去银行更多地将信托看成一个“通道”的角色,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信赖度不高。银行对信托公司来讲,是以净资本和净资产授信作为一个确定业务合作的基础。一位大型信托公司风控总监认为,信托公司现在要做的,一个是要提高产品的设计能力,另一个是增加资产的配置能力。
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无疑正面临巨大压力。如果信托公司还是以传统方式做通道业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政府融资平台,或将与宏观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当下,信托公司需重新审视所处的金融监管环境,以便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市场竞争优势等条件,尽快谋划和适应资管市场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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