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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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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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11:24:13来源: [凤凰财经]
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正在不断增强。4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就信托而言,引入外资早有实践,此时提出意义重大。
在美联储连续多次加息、美国政府宣布降低企业税负以引导国际资本流向美国,并且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习主席提出新的开放措施,体现了领导层的决心和信心,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时间节点提出这个说法,是领导层站在新的发展环境中对未来金融市场做出的重要布局。次日,央行行长易纲宣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针对信托行业,易纲表示,在今年年底以前,还将推出相应措施,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到2018年一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的股权性质可以分为央企控股型、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型、金融机构控股型、民营企业控股型等4类,其中央企控股型信托公司16家,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型29家,金融机构控股型13家,民营企业控股型10家。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看,仅10家民营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无国资背景,而其余三类控股类型信托公司均带有鲜明的国资背景。
从过去外资股东参股信托公司的案例来看,都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银监会2007年批文同意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进国内信托机构的初衷,包含境外股东能够帮助其参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业务开拓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此外,从被批准参股到国内信托公司的境外机构类别来看,均属于投资银行类机构,监管部门或多或少还希望通过境外投行参股的方式提升信托机构主动投资能力。
但由于20%持股比例限制、对国内市场环境不熟悉、国内信托公司业务以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为主等多种因素影响,外资股东绝大多数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无法起到战略投资者的作用。
在新的监管环境和发展背景下,信托业机构面临业务转型的压力,需从以往的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业务重点从以往的房地产、基础建设、银信合作三大业务转向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等标准化产品。与此同时,资管新规也提出要引导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资管计划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更多的向标准化产品投资。新环境对以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在主动管理及投资能力方面提出了巨大的考验。
但这恰好是境外投行类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其在证券、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标准化产品领域的投资实力较强,全球资产配置的能力也是境内机构暂时有所欠缺的板块。因此,现在不仅是中国信托业引入境外金融机构资本和技术弥补短板的机会,也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信托业发挥自身优势的时机。
面对金融业的扩大开放,国际资管机构将会加快进入国内的步伐,也将争夺更有利的市场地位。这对信托机构有何影响?此次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有利于发挥外资的综合优势,预计对外资的吸引力会更大。这对信托公司的客户和消费者自然是好事,但对信托公司的中资股东会形成冲击。
当然,外资机构是否成为强有力的竞争者,还要看这些机构本身的公司金融、治理结构等情况。而国内信托公司在夯实内功、提升竞争力等方面也“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金融业开放不是一股风潮,而是在开放逐步扩大的趋势下,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让广大投资者可以更大程度地享受开放的成果,同时让金融机构能够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词: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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