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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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16:03:34来源: [和讯网]
一直以来,信托对银行股权投资颇为热衷。这一方面因为投资银行回报稳健;另一方面,信托与银行业务合作方面关系紧密。
银行与信托存在天然的业务上的亲近,尤其是通道业务。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去年年末,被认为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已经达到了15.65万亿元,占比达到了近60%,而事务管理类信托被认为,其中包含大量的通道类业务。
不过,随着金融去杠杆背景下,信托颇为依赖的通道业务全面受限,通道业务萎缩也将成为板上钉钉的事。不过,对于向主动管理转型的信托业来讲,规范后的银信合作业务仍将是今后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商业银行股权对信托公司仍具备十足的吸引力。
通过参股银行,信托可以有效补强金融业务结构、完善金融业务链条。比如,银行仍是信托产品最重要的代销渠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建立起直销渠道销售自家信托产品,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高速增长,限于客户资源短板及成本考虑,大多数中小信托公司并不具有与之匹配的强大营销能力,而参股银行,拓展银行销售渠道则可以无形中减轻产品营销的压力;入股银行,可以帮助信托公司拓展客户资源,银行对存贷款客户经营数据、金融行为的掌握,也将极大的方便信托公司对客户的筛选,同时降低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家族信托、ABS业务等创新业务的发展方面都有很多切合之处。.
银信合作业务增长较快,丰富了国内金融产品,提供了更灵活、方便的投融资渠道。然而,随着通道业务规模的日益扩大,银信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隐患,如监管失真、资金空转损耗、兑付风险纠纷等问题给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风险防范带来了很大难度。
为此,银监会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55号文”),旨在加强对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行为的双向规范,对银信类业务的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对通道业务实行穿透监管,避免虚假出表。方正证券指出,此前72号文要求融资类信托在银信理财业务占比不超过30%,且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资本,自此银信合作规模从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银证信合作、银基信合作等创新模式的出现,加重了通道业务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今年以来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当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银行、信托领域监管规定,减少资金空转,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不得投向限制领域,这将再度推动信托行业主动管理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对主动管理能力强、优先布局转型、资本金充足的信托公司是发展契机。
在通道业务受限的大趋势下,银行资金和限制性资产就像“火锅”和“吃货”之间缺少了“筷子”,银信通道业务规模或将缩减,“烫嘴的涮肉”自然难以捞出,双方的合作方向也面临重大调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立足自身特色,向着资源整合与协同方向发展。
传统通道的高速增长已不可取,信托公司应借银信规范契机,在监管的引领、行业自律以及自我调整的要求下,加强银信业务转型,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与商业银行合作拓展金融服务的内涵,这将是一件功在长远、利在当下的事。
关键词: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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