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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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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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14:46:20来源: [搜狐财经]
进入2018年以来,集合资金信托发行市场和成立市场呈现“冰火两重天”。一面是发行市场的持续火热,高收益产品层出不穷;一面是成立市场的持续走低,成立规模环比连续下降,“资金荒”局面尚未解围。
3月份以来共有59家信托公司参与集合信托产品发行,共发行706款集合产品,环比上升138.51%;3月份以来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规模为1243.86亿元,环比增长69.46%。而从成立市场来看,3月份以来共有49家信托公司成立483款集合信托产品,环比上涨14.32%;成立规模为547.36亿元,环比下跌11.65%。在去年年底连续两月的爆发式增长之后,今年以来集合资金信托成立规模已连续3个月下滑。
信托业发展至今,又远非完善。最为大家关注的,是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问题。目前在信托业,“刚性兑付”似乎是信托公司发行其主打产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个隐性承诺,无论信托到期时信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如何,信托公司均要保证给投资者足额兑付本金和收益。“刚性兑付”隐性机制的成因,主要有三个。
首先,与民事信托一般由委托人作为创设信托的发起方不同,信托计划作为一个金融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起创设的,而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查批准是一个信托计划发行的前提,这就在信托计划上附着了一定的信托公司的信用。信托公司的调查是否做到了尽职,受托人的职责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目前在实践中并无十分明确的标准和清晰的边界。因此,如果一旦出现风险,信托公司能否自证清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另一方面,出于可持续性经营的考虑,信托公司对防范声誉风险十分重视,也有动力来维持“刚性兑付”。其次,目前对融资类信托计划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风险揭示还不到位,也没有现实的无法兑付的例子让投资者警醒,投资者自身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都不够强。同时,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够,加之缺乏流动性,没有风险分担机制,客观上加重了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依赖。此外,监管部门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把保证融资类信托计划足额兑付作为监管的一个“底线”,则强化了刚性兑付机制,使之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约束。因此,刚性兑付客观上使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从直接融资工具异化为间接融资工具,让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计划到期兑付义务的承担者,阻隔了信托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本应存在的利益关系,信托计划从“类企业债”异化为“类金融债”。
伴随着资管新规近期落地,“破刚兑、去通道、去杠杆”使得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端面临较大的收缩压力。加上集合资金信托门槛较低,适用于更大范围的社会投资者,是大众购买信托产品进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预计“刚兑”的打破也将会加大集合信托产品的发行难度。而成立市场的持续萧条,则表明集合资金募集面临困境。一方面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另一方面在严监管环境下,市场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
产品设计出来了,投资者却“不买账”,如何提高信托产品销售效率成为摆在多家信托公司面前共同的难题。
对信托公司来说,产品销售能实现“三三制”是比较健康的模式,即“银行代销1/3、公司渠道直销1/3、其他渠道(如项目自带资金等)1/3”。不过,这一理想的销售模式尚未在多数信托公司实现。虽然商业银行坐拥大量高净值客户,但在进入私人银行的产品库后,在海量理财产品的包围下,信托产品很难杀出重围,迅速抓住投资者的眼球。
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聚焦财富管理业务显得极为重要。事实上,今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表示,将加大对公司直销的投入,打造全国性财富中心。除在全国多地建设实体财富中心、加强宣传外,还将倾力打造销售团队,发力直销业务。
有业内人士指出,伴随着资管新规等一系列文件的逐步落实,金融行业的整体规模将会稳步回落,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在未来将不断萎缩,财富管理业务开展对于信托公司的稳定存在来说势在必行。在以同业合作为根本载体的模式被终结以后,如何寻找到新的资金来源,如何在机构业务和个人业务间寻求新的平衡点,是信托公司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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