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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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07:45:19来源: [中国证券报]
新中国的信托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9年,为配合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需求,中信信托的前身——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的信托业扬帆起航。经过近40年的发展,信托行业已成为第二大金融子业,截至2017年三季度管理规模超过24万亿,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金融改革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中信信托,是信托行业的“领头羊”。李子民表示,长期以来,信托公司左手托起投资者的信任,集合社会资本,满足投资者理财和资产管理需求;右手托起企业的信任,提供金融解决方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在社会资本与实体经济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事实上,正如中信信托原董事长、现任中信集团副总经理蒲坚所言,信托这种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权分离的关系,在中国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可以起到调节和容纳更广泛生产力的作用。因此,迈入新时代,信托行业应当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承担更大责任,作出更大贡献。
李子民表示,贴近市场、服务客户,一切从客户需求出发、一切围绕客户需求,是中信信托乃至整个信托行业的一大成功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表述,对各行各业提出了新要求。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就要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并紧密围绕这些需求推进信托行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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