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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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07:43:13来源: []
12月2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据银监会称,这是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其看来,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可以看到,此次《通知》明确界定了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内涵。所谓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至于银信通道业务,则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对照2010年下发的《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最新《通知》将银信类业务的范围有所扩大。按照当年的说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也就说,此前委托的仅包括理财资金。但此次,则囊括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
上海一家券商分析师表示,表内外统一管理反映出全局监管的思路,体现了防范机构监管套利的整体方向。在其看来,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穿透监管、实质风险控制、防范监管套利、加强监管落实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与当前监管的大方向一致。比如,《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此外,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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