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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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07:34:43来源: [投资者报]
虽然一周过去,“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影响还在持续发酵,这份指向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机构的新规意见稿全文一万余字,“风险”一词出现64次。
对信托业来说,《指导意见》对打破刚性兑付和合格投资者认定等事项的规定超出了业内预期。不过多位信托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虽然对当下信托业会产生冲击,但从长远看,穿透式监管可对资管业正本清源,为信托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若运用得当,在各归各位的形势下,信托的综合金融优势也将更加凸显。
可以说,意料之中与意料之外在新规中并存。在多位信托人士看来,《指导意见》对目前信托的影响集中在五点:一是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对刚性兑付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三是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四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分级杠杆比例降低;五是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尤其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这一规定将影响产品的发行和销售。
“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和去刚兑的要求都超出了预期,对资金池、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的规定在现行监管或之前的监管思路中已有体现。”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行业人士表示。
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指导意见》所倡导的监管精神和资管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内在规律一致,整体监管思路未变,其内核还是避免监管套利、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和提高机构资产管理的专业能力。
业内预计,如果意见成行,与《指导意见》不太相符的监管规定将面临修订,而运行多年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或将面临较大调整。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发展中心陈进博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由于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并且属于指导意见性质的,未来各监管机构可能出台具体的监管文件,对许多问题进一步明确。”
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表达了对政策衔接的关注,例如禁止刚性兑付前如何明确尽责标准和指引,计提风险准备金与已有的信托保障基金如何取舍的问题等。
关键词: 信托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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