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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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07:32:16来源: [投资者报]
百舸争流千帆竞,借海扬帆奋者先。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落地实施,为慈善信托发展打开了闸门,以第五章“慈善信托”专章形式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备案制、主管机关等项规定,向信托公司释放重要信号,令以往探索中的公益信托等慈善创新业务迎来了制度的春天。
而更具体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没让市场等太久。今年7月,由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解决统一备案、统一监管尺度等问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促进慈善财产专业运作,提高慈善信托的可操作性与社会公信力,慈善信托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慈善信托是什么?作为新兴事物,慈善信托在国内尚并不被公众所熟知,慈善信托和普通信托最大的区别在于设立目的是基于慈善。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并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回首《信托法》到《慈善法》长达15年的间隔,如今慈善信托发展的突飞猛进仿佛按下了“快进键”。一部分先行者期盼已久,另一部分则有些猝不及防。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数据,从《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到今年10月底,《投资者报》研究发现,目前成功备案的45单慈善信托中,所涉信托公司25家,占全国信托公司总数的37%。但从体量看,8.7亿元的慈善信托总规模仍处起步阶段,不仅与我国近年来每年千亿上下的慈善捐赠金 额相去甚远,更别提今年二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计23万亿元的受托资产。
慈善信托游走在“金融”与“慈善”之间,向“游刃有余”发展。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方式,慈善信托可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突破财产类型限制,实现双层破产隔离,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且信息披露较为严格,易于实现社会的监督、财富所有人的监督,是突破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方式。
另一方面,与国外相对普遍、发展成熟的慈善信托相比,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本土慈善信托如何突破现有市场环境和认知差距,高速有效地开展慈善信托合作和落地,融入慈善客户多样性的慈善需求,并在发展与收益中达到完美平衡?这些不止机构关心,慈善信托客户们也在观望、考量。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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