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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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09:45:06来源: [中国信托业协会]
(1)业务模式的差异
消费信托与传统信托业务模式差异较大。首先,与传统业务直接获取高盈利相比,消费信托短期显性盈利并不理想并且需大量费用投入,部分信托公司不一定能够接受。
其次,信托公司业务人员需面临一定的业绩考核压力,而消费信托业务人员若按照传统的绩效考核方式可能失败。最后,部分信托公司不一定能够理解消费信托的业务模式、功能价值等,这也增加开展该业务的难度。
(2)风控体系的冲突
消费信托虽多属于单一信托,但是信托公司通常在其中扮演主导角色,出于风险考虑,一般需要通过项目风控评审会。但风控评委对于消费信托的业务模式不一定完全理解,可能会提出一系列过于严苛的风险控制措施诸如抵押物等。
其次,由于消费信托许多产品的卖点稍纵即逝,而风控评审会整个流程较长,为消费信托开展带来难度。因此,信托公司最好能够为消费信托开辟风控绿色通道。
(3)IT系统支持缺乏
消费信托拓展对IT系统有着巨大的需求,而这也是信托公司的一块短板。消费信托的IT支持系统需要构建线上销售平台、客户与信托公司交互平台、数据信息库等体系,进而实现线上线下销售、每个客户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管理等功能。
总之,原先的IT系统已经无法支撑消费信托业务拓展;另外,IT系统建设维护人才、数据分析人才、线上创意营销人才等也亟需招募。
关键词: 消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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