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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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09:27:57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年是消费金融的爆发年,各类公司和金融机构都希求在消费金融的产业链条上寻找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众多参与者如传统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多聚焦于介入前端各类资产的直接获取。资产端想发展必然要打通资金端,这为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领域提供了入口。
云南信托研发及创新金融业务负责人王和俊认为:“消费金融体系的参与者众多,但市场的核心问题,即资产方和资金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相互衔接鸿沟,资产方无法呈现(资金方无法获取)高度可信和完整的可支持投资决策的贷款数据,尚未得到解决,这为信托公司切入消费金融领域提供了空间。”
目前,消费金融被信托公司作为最重要的转型方向之一。通过信托公司年报等公开数据统计,选择小微/消费金融作为转型创新方向的信托公司有18家,这也成为信托转型的第二大业务方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结合wind数据和公开资料整理统计,到2017年至少有13家信托公司发行了消费金融相关信托产品。发行方主要有中航信托、外贸信托、厦门信托、渤海信托、云南信托、中融信托等。另外,华融信托、华润信托、金谷信托、陆家嘴信托、陕国投、紫金信托、建信信托等也在该领域进行尝试。其中大多数参与者都是在2016年和2017年进入市场。
最初,消费信托的定义是理财+消费,为消费而进行的投资理财,也是一种具备金融属性与产业属性的消费产品。该定义由中信信托最先提及,并发行了系列产品,该模式曾一度为多家信托公司采用。同时信托参与消费金融的主流模式已经发生明显变化。消费信托概念提出时业界看好的模式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现在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模式成为主流。该模式在信托行业最初由外贸信托推出。运作模式主要为通过与小微金融终端服务商合作,发起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或者结构化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既定的贷款发放标准,向符合该信托计划贷款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其后,业务链条还可进一步延伸到信托受益权ABS,将项下的小微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外贸信托个人消费金融存量规模超过300亿元。而根据信托公司的资源禀赋不同,信托公司在与消费金融类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也逐渐分化出不同路径。最为主流的两种是业内称为助贷和流贷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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