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7-09-13 10:39:13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2017〕25号)称,启动信托公司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业内人士称,这标志着信托公司在证券承销业务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意义重大。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承销业务。
多一项业务资质无疑是好事。不过业内人士多认为,该项资质对于信托业、公司的影响相对有限。
据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融、中票、超短融、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目前,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作为投资者身份及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参与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
“信托公司获得银行间市场承销准入,有利于拓展业务空间,发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开源,不过此类业务竞争也较激烈,基本被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主导,而且信托公司相关人才储备也有限。”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称。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信托过去主要是投融资业务,承销业务可能是信托向事务管理类本源业务定位回归的开端。不过短期可能并不会带来多少实质性的利润。“因为市场很成熟,而且市场份额基本划分完毕,信托相比商业银行、券商也没有特殊的优势,又加上属于后进入者,增加了抢占市场的难度。”
另外,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多位人士认为,本次获批债券承销资格的信托公司或为少数几家,多数认为在10家以内。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