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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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10:42:15来源: [上海证券报]
继9月1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后,记者获悉,为进一步配合《办法》的贯彻落实,更快更好地推动信托登记业务有序开展,增强信托登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信登”)近期起草了《信托登记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登记细则》)和《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账户细则》),全面征求信托行业的意见。
据悉,《登记细则》包括总则、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信托更正登记、定期报送、信托登记信息保管、信托登记自律管理、附则共十个章节,主要对登记范围、登记方式、登记流程、信托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登记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信托登记的详细内容和操作流程,明确了除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之外,信托公司定期报送信息的要求。此外,《登记细则》中也明确了中国信登可根据信托登记系统与各信托机构系统配套建设情况,逐步优化登记方式。
《账户细则》包括总则、信托受益权账户类型、代理开户机构管理、账户业务、自律管理措施、附则共五个章节。明确了受益权账户业务分为开户、变更、查询和销户四大板块及操作流程,并明确了每个板块的操作流程。
受益权账户本着实名开户,一人一户的原则,实现对信托受益权账户的集中管理。根据受益人性质,受益权账户将分为金融机构账户、金融产品账户、自然人账户和其他机构账户,与中国信登的登记系统对受益人分类保持一致。《账户细则》还明确了对代理开户机构的具体要求,以利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开户机构的管理。
为了保证《登记细则》和《账户细则》的完整、全面且可操作,中国信登此次面向信托业和常年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得到积极响应,共收到较多针对性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部分信托公司希望进一步明确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内容,并对受益权账户未来功能发挥及具体操作提出期许;同时也对体例安排、条款内容、条文表述提出专业建议。而中国信登将尽快整理并按公司章程把《登记细则》和《账户细则》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银监会审批。
中国信登方面表示,《登记细则》和《账户细则》对完善推进《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信托登记业务和助力监管监测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信托产品的发行行为和运营管理,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信托产品的集中发行和交易流转。
关键词: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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