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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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08:51:02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周末起,投资者权益将更有保障。从2017年7月1日起,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简单来说,投资者适当性就是将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
尽管目前对信托产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还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信托业作为高净值人群青睐的理财机构,也有必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体系。
第一,这是大资管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大资管市场的逐渐发展,券商、基金、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在大力拓展资管业务,业务界限不再清晰。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同业合作也越来越多。目前证券、基金等同业都将建立规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第二大子行业,有必要建立投资者适当制度,顺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
第二,满足监管要求。首先,符合金融统一监管的导向。银监会99号文提出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已经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的精髓。58号文中操作风险防控部分也再次提到这点。而在2017年初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形成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要求:“所有资管产品都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见,信托投资者适当性建设符合监管导向。其次,满足监管评级要求。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投资者适当性纳入考核。在投资者关系模块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栏目中,投资者适当性的分值为0.3分。同时,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投资者知情权等项目也间接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考虑到监管评级对信托公司展业的重要性,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很有必要。
第三,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浮动收益信托产品逐渐增加,客户类型需要进一步丰富,也需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来予以保障。对于信托公司,发展浮动收益产品就要找到与这类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体系来践行“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理念。
关键词: 适当性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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