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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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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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2 09:18:13来源: [证券日报]
近年来,我国信托公司转型的方向众多,比较看好的还是主动管理。当然,除了这个主动管理以外,还有不少其他的转型路径值得参考,但日前监管下发了信托主动被动业务标准,小编带领大家一起看看吧!
近日,银监会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随该文件一并下发到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简称“《分类说明》”)中,监管机构首次明确了信托主动、被动管理业务划分标准。
《分类说明》明确,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
《分类说明》指出,被动管理型信托应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信托公司有权利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3)信托公司仅依法履行必须由信托公司或必须以信托公司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4)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此前,特别是2013年、2014年的几起重大信托产品兑付危机事件,因为缺乏相关判定标准,信托公司与相关渠道方之间就是否为“通道业务”产生纠纷,各执一词。某知名信托公司研究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明确划分标准利好信托业。从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角度看,之前一些信托公司虽然做的是通道业务,但很多通道业务责权划分不明晰。
现在明确划分出被动管理型业务的判定标准和信托公司责权,有利于信托公司据此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对信托公司开展被动管理型业务也是利好。之前信托公司开展了大量被动管理型业务,但情况较混乱,比如有的名义是通道,但实际还在承担一定管理责任。明确业务标准,更有利于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进行谈判。
从监管角度而言,通过统一的划分标准,监管机构可以更清晰准确地判定信托公司是否履职尽责。大家要抱着一颗持之以恒的决心,坚定不移的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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