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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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09:33:37来源: [新浪财经]
资产证券化是目前信托行业转型的另一个重要方向。“140号文”的出台,总体上对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预计并不会很大,但对过去存在的一部分税收疑问有助于明确。且同业信托通道业务短期影响是可控的!
以传统的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为例,一般而言信托计划处于嵌套交易结构的最底层,即直接为融资方提供贷款或类贷款服务,因而信托公司是资管产品的名义管理人,并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近期随着各项监管新规的不断出台,信托通道的需求弹性和议价能力有所增强,这部分税负成本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转嫁至实际管理人。
对于投向主要为其他信托计划受益权、券商或基金子公司资管专项计划份额的同业信托,由于“140号文”明确了“非保本收益不缴税”的原则,因而对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非合约保本资管产品的认购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之前缴纳的部分也可以进行相应抵减。除信托业务外,金融产品配置同样是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重要投向,金融产品配置的利息收入也已成为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40号文”同样对维持固有业务收益存在利好。资产证券化部分税收疑问得到确认。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金端,根据“140号文”的“非保本收益不缴税”原则,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类ABS投资人,不论是持有优先级还是劣后级份额,均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端,信托公司目前可以作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受托人或发行载体,担任SPV管理人的身份。在产品结构中,如果原始权益人实现了基础资产的真实会计出表,那么作为SPV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一般而言将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从底层资产来看,实际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一般均属于贷款性质的应税收入。当然,信托公司理论上也可以对这部分税负成本进行转嫁,但实际转移效果则更多取决于信托公司在SPV市场的议价能力。
信托公司目前也越来越多地以信托受益权ABS的形式参与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中,并逐渐担任产品设计人和交易安排人的角色。在这一模式中,信托计划处于嵌套产品的最底层,当底层基础资产属于信贷或应收账款债权等类贷款资产时,与在债权信托中类似,信托公司同样需承担直接的缴税义务,至于税收成本最终将转移至上层的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还是投资人,将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各方的需求弹性和议价能力。
因此,“140号文”通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规范的明确,客观上很有可能将抬升通道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整体链条成本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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