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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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09:27:37来源: [新浪财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股权已经成为企业家的主要资产存在方式。股权信托一直是国际上比较青睐财产传承方式。股权信托是富人进行财富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国内市场潜力巨大。值得关注!
根据“140号文”所明确的缴税原则,增值税的缴纳也将与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缴一起,成为行业发展调结构、促转型、定向引导重点方向展业的战略性工具。
根据“140号文”“非保本收益不缴税”的原则,信托公司并不需要为股权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当然资金端的投资者同样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信托计划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时,既不属于贷款服务,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而也无需交纳增值税。与债权信托相比,股权信托在信托财产层面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保留投资收益,不论对于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还是作为受托人的管理人,都比以往更具吸引力。
因此,在传统债权信托发展承压之后,未来这部分相应的融资需求,或许可以通过转变交易结构,例如结构化优先劣后安排、有限合伙股加债投资等形式,进行一定的增值税节税设计,不过仍旧存在税务认定的不确定性,因而这部分原来债权信托的展业机会将更有可能转向股权信托,股权信托发展将迎来一定的机遇窗口期。
但是,在股权信托中,信托公司虽然无需为信托计划缴纳投资收益的增值税,但由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一般向信托计划收取固定的或固定加浮动比例的管理费,属于“36号文”和“140号文”中规定的“直接收费金额服务”征税税目,因而需要以自营获取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实际上这部分税负最终也将转移至信托计划中。
此外,在股权信托中,股权投资的决策一般都会聘请第三方投顾,外部投顾向信托计划收取的投资顾问费虽然由其直接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谈判和运营过程中,最终可能仍需由信托计划承担这部分税负成本。
可见,纵向而言,增值税的征收可能一定程度上同样会导致信托财产投资收益率的小幅收窄,但横向比较,股权信托发展的税收环境将更加有利。
关键词: 股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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