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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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9:38:18来源: [证券日报]
2017年,民政部门将对慈善信托的后续管理投入更多关注。随着慈善信托理念的广泛传播、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业务的坚持,2017年慈善信托的实践探索将更加深入。值得一观!
根据《报告》,2017年将有更多慈善信托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在中央层面,2017年民政部将与银监会联合制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指导全国慈善信托业务开展和监管实践。
在地方层面,在2016年北京市推出《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未来一些慈善事业发达、慈善信托需求旺盛的地方的民政部门,也将根据《慈善法》及《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实际,适时推出各自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支持地方慈善信托业务实践。
《报告》称,自《慈善法》正式实施4个月来,监管机构、受托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慈善信托的目光焦点主要在设立和备案环节。进入2017年,越来越多慈善信托进入后续管理环节,并接受民政部门和公众的检验,届时民政部门也将对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等后续管理环节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除资金信托以外,领先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也将开展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尝试。就业务操作中关键的税收优惠、财产过户等问题,受托人将联合民政部门与相关主管机构进行积极地探讨,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首先,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机构将显著增加;其次,慈善信托的规模和数量将稳步增长;再次,慈善信托财产来源更加丰富。值得关注!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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