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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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10:24:00来源: [网易]
信托迎来ABN蛋糕,推动发展ABN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他们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出表,突破发债额度的限制。
ABN重点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类型、交易结构、风险隔离、信息披露、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投资人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在交易结构中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这样可以真正做到“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但同时也继续保留既有的“特定目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模式,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结构化融资需求。
另外,还拓宽了合格基础资产类型,明确了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
银行间市场ABN与企业ABS在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方面已经比较接近。不过相比于交易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的ABN可以选择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公开发行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发行主体并激发银行承销的热情,从而有效推动银行间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发展。
将为信托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发展机遇。交易商协会与信托公司共同研究探索信托型ABN已经有三年多时间,但直到2016年6月20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才在银行间市场发起成立第一单信托型ABN,即“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此后又陆续有几单信托型ABN产品发行落地。
截至12月底,银行间市场共计发行8单ABN,其中6单为信托型ABN,发行总额为151.57亿元;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目前有3单信托型ABN正在接受预评、两单待上市。由于信托公司可以担任ABN的发行载体,并且信托受益权被纳入了ABN的基础资产范畴,预计随着新指引的实施,信托公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将被打开。
关键词: 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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