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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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11:03:05来源: [东方证券]
据报道,银监会办公厅已经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并根据评级结果的不同,限制业务开展类型,以及据此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
此次监管评级是时隔两年再次启动信托分级监管,展示了监管层对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希冀。早在2008年,监管层就颁布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随后在2010年4月对这一指引进行修订。此后,又于2014年再次修改,向信托公司下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稿)》征求意见。而报道中的这一文件若能顺利实施,将是信托分级监管时隔两年的重启,展示了监管对于行业的重视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初衷。
评级是信托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会影响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与监管收费。据报道,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各占50%,评级结果是信托公司资产质量、风险治理和盈利能力的综合体现。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
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创新类信托公司,除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同时,监管评级结果还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信托公司分别适用于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政策频出,主动通道齐发力,信托行业迎来发展“春天”。2016年12月26-27日,信托业年会是个两年在上海召开,会议内容包括信托八大业务分类、降低保障基金认购比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揭牌等事项,指明了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具体到业务层面,一方面,始于2016年初的针对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监管新规,加强了资管业务的净资本约束,推动通道业务回流至信托;另一方面,行业整体实力日益增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可持续的主动管理业务是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共识,此次分级监管也正是基于此,不简单以规模论成败,而是考核企业的风控、盈利和资产质量的综合能力。政策频出,通道业务、主动业务都迎来了发展的机遇。
关键词: 信托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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