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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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09:27:21来源: [互联网]
对于融资类信托,想必大家的感情还是比较复杂的。在信托行业发展的早期,融资类信托确实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产品,给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要助力,但是现在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融资类信托又该何去何从呢?
融资类信托监管趋严
融资类信托在信托业发展初期,推动信托行业发展壮大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融资类信托存在影子银行、风险较高、刚性兑付等特征,监管机构通过比例限制、净资本调节等方式积极引导信托公司降低融资业务规模。2014年以来,融资类信托规模占比从接近50%的高位快速下降。
2016年三季度末,融资类业务规模4.02万亿元,占比仅22.11%,比2015年底也继续下降2.21个百分点。作为融资类业务主力的两大业务中,政信业务由于政府债务置换的推动而大幅减少,房地产业务经过了上半年的火爆后在下半年的调控中迅速回落。
未来,融资类业务仍将面临严格的监管,也需要信托公司有较大的资本作为支撑。而升级融资业务模式,转向以投行化、证券化的方式开展业务,在监管机构的推动下利用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融资类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目前融资类信托的发展态势来看,行业占比已经有了明显的下调,在整体运营上也产生了重要变化。对此,业内不少专家都建议融资类信托在后市的布局中,继续配合监管的实施,同时寻找大资本的助力,以保障自身的发展。
关键词: 融资类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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