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9-12-12 14:01:03来源: [证券日报]
证监会2016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深圳市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富盈)、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处以共计约11.11亿元的罚没款。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持续高发多发,呈现出账户关联隐蔽化、操纵手法多样化、操纵期间短线化等特点,而且信息型、跨市场型、跨产品型、技术优势型操纵逐步出现。”证监会办案人员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新的执法形势,证监会将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政策,将稽查执法作为重要核心工作抓紧抓好,持续加大对包括操纵市场在内的各种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此案作为操纵手段多样化的代表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从交易金额看,中鑫富盈、吴峻乐在涉案期间买入“特力A”金额超过0.50亿元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1亿元的有6个交易日,最高的一天成交金额2.46亿元,占市场成交金额的33.24%;买入“得利斯”金额超过0.50亿元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1亿元的有7个交易日,最高的一天成交金额1.90亿元,占市场总成交金额的42.70%。从获利金额看,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股票价格分别获利1.47亿元和1.73亿元。
二是当事人利用伞形信托隐居幕后。本案涉及几十个信托账户大部分属于伞形信托子账户,证券公司留存的只是信托公司这一层面的资料,比如账户名称不显示子账户名称等,给调查账户实际控制关系增加了困难。
三是当事人合谋操纵股价。该案是证监会查处的合谋操纵案件,此类案件历来都存在合谋证据取证难的问题,究其原因,当事人是利益共同体,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建立攻守同盟,传统的调查手段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接案后,调查组高度重视,克服市场异动期间承担核查任务重、时间要求急、调查力量紧张等困难,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展开分析取证。
针对本案大部分账户属于伞形信托,涉及账户众多,通过传统方式确定账户控制关系费时费力的情况,调查组发挥经验优势,苦干加巧干,另辟蹊径,成功锁定了隐身幕后的账户实际控制人。在掌握大量旁证信息的基础上,调查组兵分两路、紧密协同,辛苦工作,成功取得关键性突破,最终确定了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的违法事实。
此外,据办案人员介绍,此案中,证监会内部多部门通力协作,合力提升案件查办效率,迅速回应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听取并回复了当事人申辩意见,切实保证处罚程序合法公开。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