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9-12-06 11:29:51来源: [上海证券报]
*ST升达或因大股东无力偿还贷款而被迫变更控股股东。
12月5日晚,*ST升达公告称,因2016年11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向华宝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华宝信托向升达集团发放金额不超过14.1亿元的信托贷款。升达集团及其实控人江昌政分别将其持有的1.8436亿股与2867.66万股升达林业股票质押给华宝信托。因升达集团未能按约清偿信托贷款本息,华宝信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29号】,一审判决决定,被告升达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华宝信托A类贷款本金82657.25万元;归还原告华宝信托截至2018年5月24日的A类贷款罚息927.35万元,及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82657.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归还原告华宝信托B类贷款本金41000万元;归还原告华宝信托截至2018年5月24日的B类贷款利息1617.53万元,B类贷款罚息735.59万元,及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42617.5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向原告华宝信托支付律师费150万元。
法院判决,若升达集团不履行还款义务,华宝信托有权以拍卖、变卖相关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ST升达表示,公司与升达集团为不同法人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截至目前,诉讼不会对公司的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因升达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被质押、冻结,如果华宝信托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影响到公司控股权的变动,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ST升达曾于11月14日晚公告,经自查,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且尚未偿还的额度为2.34亿元;因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与供应商纠纷,存在7笔可能涉及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为672.12万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约为2.4亿元。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11.68亿元。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