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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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10:52:59来源: [中国证券报]
银保监会网站22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
外资入股或迎黄金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落实持续改革开放国策,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普益标准研究员夏雨认为,这将对引入境外投资者创造便利,信托行业对外资的吸引力或将增强。在监管鼓励引导下,外资入股信托公司或迎来黄金期。
强化股权管理合规意识
加强关联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重点。上述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
《暂行办法》以制度安排明确了股权信息变化的报告主体、路径与时限要求。
夏雨认为,信托公司一方面需强化股权管理合规意识,加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出一套合规、有效的公司治理准则,提升公司治理过程的合规性和管理效率,降低违规成本。另一方面,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应适时引入外资投资者,提升自身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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