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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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13:39:49来源: [证券时报]
11月15日晚,安信信托发布诉讼公告。公告显示,安信信托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合计约 84.7 亿元,其中已判决案件的金额 10.2亿元,达成和解的案件的金额 9.1亿元,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 65.4亿元。上述诉讼主要因为安信信托向信托受益权购买方提供担保、远期转让等兜底承诺而引发纠纷。
昨日(2019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其中第七部分“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 92 条明确 “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原文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该《会议纪要》是否将作为安信信托 上述以远期受让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的法律判决依据尚不完全明确,需要等待相关判例予以确认。
安信信托表示,上述案件中,根据部分已有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公司将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其当期经营利润。大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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