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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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11:31:45来源: [金融时报]
近期,笔者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多家信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对信托投资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集中研究,深化了对信托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当前,信托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几个不足。
一是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在合格投资者认定上,信托公司主要遵循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办法》)以及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但各家信托公司具体执行标准差异较大。笔者从官网公开信息和走访等渠道了解到,目前执行《资管新规》的信托公司有30家,沿用《集合办法》的信托公司有9家。总体而言,机构和产品的认定处于待明确阶段,尤其是穿透至最终受益人的要求执行起来有较大难度。可以说,信托业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并滋生了逆向选择的风险。
二是“双录”执行标准不统一。201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少有信托公司能达到银行柜面的标准,对部分公司,“邮寄合同、远程‘双录’、上门服务”也是可选项。此外,信托公司相当一部分业务来自银行代销等渠道,对于代销客户,采取与代销方共同拟定“双录”话术,由代销机构保管“双录”材料,且信托公司直销与代销的“双录”执行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三是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目前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尽职指引》)虽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相关材料的保存期限等,但其属于行业自律规则,效力层级较低,且对于信披文件的具体模板缺乏统一的格式标准,信托公司实际执行时仍存在各种困惑,造成许多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产生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如清算报告中涉及财务数据样式的不统一极易引发投资者对于信披数据有效性的质疑。另外,对于投资者产品信息的展示也是一大痛点:直销客户在网上可以查看相应等级信息,但并不能做到完全匹配;代销客户仅能通过代销渠道了解产品信息,较难对产品真伪进行判断。
四是信托文件无统一标准。按照《尽职指引》,信托文件应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然而,对于如信托合同文本、尽调报告、收益分配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等,在行业内并无统一标准。以收益分配公告为例,各信托公司的版式、内容等详略不一,为受益人查阅和理解带来了较大不便。
五是投资者教育亟待加强。当前,信托业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够,且国内尚未成立专门的信托业消费者教育机构,未建立常态化信托业消费者教育合作机制,教育工作在专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方面存在不足。
六是缺乏有效的投诉纠纷解决机制。目前信托行业尚未建立有明确法律法规支持的金融纠纷调解机构,投诉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起法律诉讼3种,但仍受制于信托公司缺乏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定不详尽、信托消费者举证责任过重、投诉耗时长且费用高等问题。
当前,我国信托业消费者权益机制尚不够健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职能主体关系的规范,尤其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涉及的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事前防范、事后保障等事项。对此,建议如下:
明确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对个人投资者,建议以清单的形式明确投资经历、收入水平、个人及家庭资产的证明材料及审核标准;对于机构投资者及金融产品,应明确穿透识别的具体层级,落实对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识别,并做好过程留痕及认定材料保管工作,促进信托公司合规展业与健康发展。
制定信托业“双录”规定。建议制定行业“双录”标准,明确产品推介、风险提示等话术以及“双录”资料的保存期限等,从源头上规范信托公司及代销机构的推介销售行为。
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建议在《信托公司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相关披露文件格式、内容,并依托中国信登的投资者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托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
探索制定智能标准合约。建议尽快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探索智能标准合约平台服务,依托合约一键生成、智能对比、同步修改、智能线上签约、智能资产追踪和风险预警等一系列功能,实现合约管理流程化、自动化、智能化。
建立投资者教育联络人体系,共推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提升。借鉴其他要素市场的宝贵经验,信托业应加强行业合作,强化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影响力。顺应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发展的新趋势,依托微信、官网等,扩大受众覆盖面,让更多信托投资者受益于正确的投资理念,形成机构与要素市场的宣传教育合力。
建立多元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设立信托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以节约监管、诉讼等行政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行业基础设施可通过向信托公司提供“双录”云存储服务,积极配合中国信托业协会进行信托产品权属纠纷的查询和举证。此外,可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信托公司内部投诉处理制度标准。
(作者单位:中国信托登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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