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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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10:15:50来源: [证券时报]
近日,在证券时报主办的“2019中国信托业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在混业时代,信托公司需要转型思路,且从去负债化等五个方面重新进行定位。
邢成表示,自2018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来,中国已经实质性迈入混业经营时代。邢成认为,当官方承认了非信托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资管与理财业务也都是基于信托法的关系,那么信托业务将不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信托公司也将不等于信托业,更不等于信托。
邢成称,信托业要高度重视今后整个行业发展的环境和法律背景。在新边界条件下,混业时代对于信托公司和信托业提出了新课题。在混业时代,信托行业将主要面临来自三方面的挑战,包括宏观金融体制创新所带来的挑战、资管新规所带来强监管的挑战以及同业竞争带来的挑战。
邢成表示,在混业时代,信托公司需要转型思路,且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定位:
第一,去负债化,大力拓展资产配置型资金信托。
第二,创新开展服务类信托,不断扩大家族信托业务规模。
第三,优化传统业务,打造基金化产品体系,其中包括房地产信托基金、行业产业基金、重组购并基金、重点项目基金、证券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等。
第四,未雨绸缪,积极备战公募型信托产品。坚持走公募化、标准化、基金化、净值化,最终走向凭证化和流通化。
第五,创新经营模式,构建差异化核心竞争能力。对于信托业务同质化的“内同”与“外同”,信托机构竞争模式应当差异化;正确审视自身的资源禀赋,精确定位适合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投资领域,实现公司定位和业务模式的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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