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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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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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13:07:44来源: [国际金融报]
在监管不断升级的趋势下,信托传统主力通道业务、房地产信托萎缩已成定局,加速转型创新并找到新的主力收入支柱迫在眉睫。消费金融是创新转型的方向选择之一,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信托公司“入局”。
值得探讨的是,“后来者”信托如何“抢食”消费金融蛋糕?多位信托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在不具备先发优势的情况下,信托发力消费金融业务需要找准定位,明确消费金融业务在整个公司的业务体系的战略地位,同时提升该领域的风控能力。
迭代布局模式
据了解,信托资金成为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核心资金渠道,主要是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资金、批量放款、最终到达终端消费者。从参与模式来看,信托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经过迭代升级,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模式正在逐渐由To B 向To C转变。
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向《国际金融报》记者介绍,To B模式主要是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向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提供融资,信托公司一般是扮演着资金提供方的角色;随着信托公司逐渐积累消费金融业务方面的风控经验,业务升级为To C模式,即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也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
“信托公司是否选择升级为To C模式,取决于消费金融业务在信托公司的战略位置。如果消费金融业务在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非常重要,那么信托将更有动力在这一领域深耕,并加大投入,积累风控经验。”研究员进一步指出。
目前,信托在参与消费金融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还离不开与助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合作。
比如,云南信托合作了萨摩耶金服、拍拍贷、京东金融等;外贸信托合作了中腾信、捷信消费金融、金融联等;渤海信托合作了万达共富、找钢网、趣店等。
有分析认为,原因在于消费金融本质是小额零售信贷,具有额度小、审批快、无抵押和期限灵活方便等特点,和房地产、政信等信托公司传统业务相比,差异显著。而与信托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具备数据、场景、风控等方面的优势。
研究员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信托公司正在努力改变为各大消费金融公司‘找钱’通道的角色。外贸信托、云南信托等信托已经独立搭建交易平台,开发风控体系,第一家信托系的持牌消费金融企业已经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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