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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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6:57:05来源: [证券时报网]
近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旨在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等。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指出,在上海设立并被上海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以及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意见称,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其按规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鼓励民营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优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民营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海关等部门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民营企业总部的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对民营企业总部设立保税监管场所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可对其采取便利化监管措施。
意见提出,将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同时,民营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为其提供出境便利。
《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指出,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上海市各区可依据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各区可给予奖励。
接受记者采访时,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考虑到民营企业是创新的主要动力之一,上海市此次利用其在金融、科技、市场、信息等方面的聚集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获得更好发展。这次出台的政策,消除了民营企业在上海落户、设立总部的某些障碍,以此促进更多的民营企业总部在上海落地发展,最终增强这些企业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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