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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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11:35:30来源: [互联网]
2018年以来,今年登记规模稳中有降,信托业务增长节奏明显放缓。与2018年1月相比,2018年10月完成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登记笔数和规模分别大约下降了206%和438%。尤其在今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落地以来,新增非主动管理类产品的数量占比和规模占比降幅十分明显,数量占比迅速跌至5成以下,规模占比也由年初8成左右降至9月、10月的6成左右。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占每月新增规模的比重稳步提升,占比从年初的20%稳升至10月的30%左右,体现了信托公司在业务重心上向主动管理领域拓展的努力。
据了解,所谓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
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主要区分在于信托公司是否主导产品运作和管理,主动管理是由信托公司主导产品整个流程,而被动管理则主要是信托公司依照委托人的指令或者要求进行产品管理,更多是配合的角色,所以主动管理产品更能体现信托公司资源整合,以及投资管理能力。
被动管理更多是通道角色,配合委托人绕开监管等,这是资管新规所禁止的,目前信托业的被动管理业务占比在60%-70%左右,因此未来被动管理业务将有很大增长压力,主动管理业务才符合监管导向,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和客户。
资管新规后,投资者在甄选信托产品时,要看清自己所选择的信托产品是否属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产品,并且要仔细了解信托投资的标的和信托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方向、产品设计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避免“踩雷”。比如,对投资者来说,股权与债权这两种权利需要厘清,因为这是区别投资与融资的依据。前者的投资风险更高一些,而后者是对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信托贷款等固定收益性质的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信托特色创新业务渐呈常态。数据显示,截至10月末,信托公司发行特色产品初始募集金额占产品登记总规模的42%,在总体业务规模中逐步确立上升态势。其中,资产证券化领域前三季度整体规模保持一定程度增长,与一季度相比三季度增幅12.22%;慈善信托在三季度呈现较快增长态势,涨幅在20倍左右;此外,2月以来QDII信托、消费信托的登记数量均明显提升。
主动管理业务除了传统业务,还有供应链金融、债转股、新兴产品投融资产品等,这是信托公司努力转型发展的重要尝试,也有利于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当然,客户在选择该类产品时需要进一步了解产品特性,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更加审慎地参与创新业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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