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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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10:11:31来源: [互联网]
信托业现有发展模式面临“三个难以为继”的压力:信托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特性将难以为继;“重规模、轻质量”的发展路径难以为继;以信贷类、通道类为主的业务模式难以为继。
信托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及障碍:公司股权价格缺乏估值定价基础,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能存在较大价格分歧,影响投资者合作意愿;存在股权比例限制,大股东坚持控股股东地位,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受限,影响了战略投资者合作意愿;退出渠道的匮乏,亦消弭了参股信托公司的热情。
此外,盲目跟风上市,没有很好地定位公司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在向内涵式发展中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传统通道业务模式难以为继,向主动管理和净值化转型中对组织架构、人才队伍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固有业务而言,当前信托业务还是以规模、增速、收入为主导,但结合市场主导的信托产品为单一资金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这一事实来看,信托业固守原有优势,业务开发、业务创新能力不足,衍生服务与高附加值产品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处于低水平。目前信托公司依赖于牌照优势或者制度红利的优势还比较明显,但开展主动管理能力还有待提升。
信托公司比拼信托资产总规模,在当下已经没有很大意义,甚至会出现一定的风险,而真正有意义是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业务的规模和占比。
只有主动管理,才能够发挥信托公司在实业投资领域的研究、管理、风控优势。信托公司应充分利用信托业务的灵活性和敏锐性,加码主动管理信托业务,获得更丰厚的信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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