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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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10:05:47来源: [互联网]
在强监管下,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规模锐减,传统房地产贷款业务也面临萎缩,股权投资成为不少信托公司开始重视的新方向。
股权投资能够将信托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让两者站在一条战线上。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企业可以提升自己的配套服务能力。举个例子,一般来说,创业型企业或者小企业一般管理能力和认识市场的能力不高,信托行业可以从这两方面入手,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帮助投资企业提升竞争力。
在股权的选择上,信托企业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重视。目前,信托企业为了保险,更愿意与国企合作。但是实际上,民企的投资回报率会高出很多。这是因为总体来看,民企的创新能力还是更胜一筹。做民企的股权投资,信托企业应提高自身的项目判断能力,确定好入资的时间节点和入资上限,风险实际上是可控的。
除了股权投资,信托企业也提高对多元化营销渠道的重视。去资金池、去通道化,促使信托企业不应再过分依赖银行。为此,信托企业可以积极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谋求全方位的合作,建立多元化的渠道。这个方向没有错,但是金融机构在合作的过程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界限,避免责任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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