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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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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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10:05:17来源: [互联网]
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纷纷亮出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财产品,或合作推出创新产品来满足高净值人群对于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的需求。其中,保险金信托兼具保险的保障功能以及信托分配的灵活性的特点,逐渐受到市场青睐。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主要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份合同来实现的:首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次,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第三,投保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
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自己意愿,就该信托财产(保险金)的运用,进行私人订制式的安排,用于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置业、创业、医疗等诸多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上述安排中,遵循信托合同目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运用该笔保险金,本着合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改良、利用该信托财产以取得收益,增加财产的价值或者维护财产。
保险金信托具有灵活、便捷、隐私的优点:(1)信托具有契约和商事组织两种属性,且基于信托的契约属性,委托人可以通过与信托机构的约定灵活安排资金给付的时间、方式和比例,实现自己的委托意愿;(2)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只需要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明确的信托财产以及书面形式的信托合同即可以设立信托,不需要进行公证或其他的行政确认,因此信托具有手续简便、设立时间短、效率高等各种便捷优点;(3)信托具有高度隐私性,信托内容一般限于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知晓,受益人可能亦不知其具体内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隐私,亦避免了受益人之间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可能产生的纠纷。
随着一些著名遗产纠纷官司被八卦新闻传播,国人们也逐渐清楚地认识到遗嘱公证是不等于继承权公证的,所以复杂关系下仅凭遗嘱就顺利传富或分配遗产的情况很少见。而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则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
未来十年,中国80%以上的家族企业将迎来家族财富传承的高潮,“保险+信托”模式将会是未来高净值人群资产传承、养老规划的标配!
关键词: 保险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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