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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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16:12:15来源: [互联网]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在去通道、降杠杆、打破刚性兑付的大环境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试水资产证券化业务(ABS)。转型中的信托选择ABS,除了因为市场空间巨大外,还与政策导向有关。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由信托公司担任发行人或者计划管理人的ABS产品累计有77只,累计发行金额3269.42亿元。共有20家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证券化产品,市场总额占有率达到48.52%,已逼近整个ABS市场的一半。
资管新规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在新规约束范围中,属于监管鼓励方向。另外,资产证券化加强了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为主线的经济金融结构调整过程中有望发挥巨大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盘活银行信贷资产的有效手段,对于提升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促进银行信贷结构调整和经营模式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的重要机遇和业务本源。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拥有相对独特的两大业务优势:一是依法规范彻底地实现了受托资产的隔离;二是信托公司可以依据客户需求灵活地运用好受托资产。
对信托公司而言,首先,需要着力提高对底层资产的把握能力,对基于底层资产的交易结构设计要有更多话语权,尽量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以增强议价能力。其次,把资产证券化规模的量做上去,以量补价。再次,拥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以将发行、承销结合,有望深度参与ABS业务,获取更多收益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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