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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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11:43:56来源: [同花顺财经]
信托行业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在防风险与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政策背景下,在传统业务增长乏力与同业竞争加剧的市场环境下,信托公司如何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其中多项举措将对规模达百万亿元的资管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就信托行业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资管新规确定了未来资管行业的监管框架,对信托行业打破刚兑、限制嵌套、提高合格投资门槛等诸多规定产生影响。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从遵循的基本原则看,就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同时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
其中,打破刚兑和净值化管理的规定对于信托公司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明确了管理人仅承担尽职管理责任,降低其为违约产品兜底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股东背景较弱、优质项目资源匮乏的信托公司来说,产品吸引力或将下降,募集工作的难度可能将进一步加大。
以上规定在实际落实中可能会面临两个难点。一是如何判定信托公司已达到尽职要求,对此,信托业协会已在推进相配套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预计出台后将会成为界定信托公司是否免责的纲领性文件,但具体条款的可操作性还需要待其落地后进一步观察。二是如何对信托产品净值化,由于信托计划目前较多为非标债权融资类产品,大部分采用固定利率作为产品的预期收益,《指导意见》施行后,如何利用净值准确地反映非标债权产品每日的公允价值将是一大挑战。
《指导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并表示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当务之急是,信托机构要运用好过渡期的安排,化压力为动力,尽快改善资产质量、优化产品设计、升级产品模式。一是加快风险项目的处置,力争在过渡期内消化历史包袱,从而轻装上阵,迎接新的挑战。二是走基金化的道路,避免单一项目带来的过度集中风险。三是在处理风险项目时,探索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尝试不全额兑付预期收益、仅兑付本金不兑付预期收益以及不全额兑付本金等技术路线,逐步打破发生风险时本息全部刚性兑付的陈规。关于中期规划,信托机构应充分发挥特有的综合金融功能优势,重塑业务结构、再造业务模式。
面对新的监管形势,信托公司亟待根据自身特点寻找合适的业务发展模式。对于规模较大、具有较强资源优势的信托公司来说,可以选择由传统债权贷款业务向资产证券化方向转型;对于中小型信托公司来说,可以深耕本地市场,集中力量专攻某一行业领域,提高项目管理能力。此外,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等领域也是信托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关键词: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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