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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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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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14:22:16来源: [和讯网]
慈善信托又叫公益信托,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因以慈善事业为目的,具有“慈善属性”,慈善信托财产被不少人误以为属于慈善财产。实际上,慈善财产不包括慈善信托财产。
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慈善财产?
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来源主要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等等。“慈善组织的财产是指慈善组织拥有的可支配、可处分的各种合法财产。”它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宗旨的物质保障,因此,具有必要的财产是慈善组织的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慈善组织在创立之初获得的捐赠、资助的财产是慈善组织的一个重要的财产来源,慈善组织通过慈善募捐获得的捐赠收入,包括通过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获得捐赠以及其他的诸如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也是慈善财产的重要来源渠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富裕阶层慈善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慈善组织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以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慈善信托具备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成本低,永续性的特征,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安排优势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
信托公司做慈善信托,一方面是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引导高净值客户做慈善事业,对他们来说,多了一个渠道、一种选择。
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方面有天然优势,其一,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优势,可以使慈善财产的使用更加可持续;其二,信托公司可以引导高净值客户更好的了解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其三,慈善信托采用信托模式做慈善,而信托公司运作信托更加娴熟;其四,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各个信托财产独立运用和处分,单独管理,信托公司有经验和体系保障,能保证慈善资金专款专用。
慈善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就已经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受托人虽然获得了信托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其并不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收益,同时受托人也需要将信托财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也是信托财产具有安全性和实现风险隔离的基础。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之路刚刚起步,慈善信托对信托公司而言是一个需要探索和完善的领域。要更好地发挥慈善信托的作用,除了要转变传统的信托作为理财产品的思路,发挥信托的本源作用,也同时需要相关制度予以配合。
未来慈善信托的发展任重道远,还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提供配套政策法规支持,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加快以股权、不动产为代表的非货币性财产的慈善信托落地。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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