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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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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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14:19:05来源: [金融界财经]
4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金融开放举措,其中有5项将在年底以前推出,包括“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托业发展站在了变革和转型的十字路口,路在何方?就信托而言,引入外资早有实践,此时提出意义重大。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正在不断增强。
此番信托对外开放,力度有可能超过以往。据业内分析,其中外资占比上限有可能进一步放宽甚至完全放开,以往20%的外资持股上限可能被突破。因为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信托公司很有可能比照办理,至少短期内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变化。
实际上,放宽或取消持股比例限制,为很多细分领域的开放提供了机会。虽然每个细分领域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原则是清楚的,即在目前审慎监管体系下,对中外资一视同仁。
可以看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坚持的三条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据了解,目前各部门正抓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在相关时间节点前落地实施。同时,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出台。
面对金融业的扩大开放,国际资管机构将会加快进入国内的步伐,也将争夺更有利的市场地位。这对信托机构有何影响?
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有利于发挥外资的综合优势,预计对外资的吸引力会更大。这对信托公司的客户和消费者自然是好事,但对信托公司的中资股东会形成冲击。
国际投资机构对于国内市场以及投资者的需求等还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目前的投资者业绩还有待市场进一步检验,但是其进入国内市场会进一步丰富市场竞争格局,带来更多国外先进投资思路和逻辑。在国外资管机构纷纷进入国内的同时,国内资管机构也要不断走出去。一方面,这有利于满足国内投资者国际化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拓展海外资本市场和满足居民资产管理需求,提升发展多元化水平。
当然,外资机构是否成为强有力的竞争者,还要看这些机构本身的公司金融、治理结构等情况。而国内信托公司在夯实内功、提升竞争力等方面也“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金融业开放不是一股风潮,而是在开放逐步扩大的趋势下,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让广大投资者可以更大程度地享受开放的成果,同时让金融机构能够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只有那些不断聚焦,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相互开放,不断耦合新的资源和工具,不断在细分领域沉淀自身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企业,才能在未来大资管的市场化竞争中脱颖而出,不被市场甩开。
关键词: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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