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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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07:48:36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去年,曾有多位信托人士表达过信托通道业务将受到明确监管的预期,现在,对信托通道的监管大幕正式开启。
12月22日晚间,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下称“55号文”),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银信合作的再次监管是基于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风险隐患。因此对银信类,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同时,银监会也表态,将进一步研究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55号文明确,银信类业务包括四种模式,银行表内资金委托、银行表外资金委托、银行表内资产(包括财产权)委托、银行表外资产(包括财产权)委托。
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的资金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与原有规定相比,55号文对银行和信托两方都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针对商业银行,要求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并要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
二是针对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银行直接或间接的担保,不得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规避监管规定行为提供通道服务。
同时,文件明令禁止银行通过信托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银信业务的具体规模目前没有明确统计,信托业协会的数据统计中有银信合作一项,但据了解,该项统计特指信托与银行理财资金的合作规模。
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该项统计的余额为5.43万亿,在信托管理资产中占比22.27%。早在2010年,银行理财资金与信托的合作规模在信托资产中占比曾高达60%以上。2010年银监会72号文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规范之后银信理财合作在信托业务中的占比一路下滑,2013年以来稳定在25%以下。
银信理财合作虽然稳定,双方合作驱动点却在不断扩大外延,与监管政策迂回博弈,以各种路径将需求与合规底线的平衡术演绎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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