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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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07:34:45来源: [互联网]
今年以来,不时传出关于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升级进展的消息。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中债登公司信托工作组已要求信托公司进一步加强登记数据报送工作,并设专员负责此事。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托公司新发产品在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数据报送。
实际上,早在2012年7月,全国信托合同登记系统(后改名为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便开始试运行。今年年初,银监会非银部正式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
今年1月中旬,银监会非银部便向信托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上述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登记系统登记业务、登记流程、信托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数据保密、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增值服务六大部分,共有41个问题。
筹建信托产品登记系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去年年底的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明确提出,要建立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这是信托业规范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词: 信托产品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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