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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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07:53:57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大资管市场迎来统一监管时代。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
面对监管标准的统一,信托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是一个统领,从此将开启监管统一的资管新时代。未来,信托将与其他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资管业务,同时也将面临打破刚兑、去通道等挑战,信托转型迫在眉睫。
“近年来,资管市场上参与主体多元化,包括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纷纷展开资管业务,与之相关的业务规模也迅速扩张。同时,各业务机构虽然开展了相同的业务,但面对的监管口径不一,导致部分领域出现恶性竞争,各种监管套利也层出不穷,出现了不少监管死角,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所长邢成如此描述此前资管市场出现的问题。他认为,此次央行牵头出台统一的监管标准,对于资管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对于资管业务统一监管标准,中融信托常务副总裁游宇的看法是恰逢其时。“作为从业人员,我们不怕出台标准,相反认为资管行业应该有统一标准来指导具体业务。”
游宇告诉记者,作为最早从事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在近40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很多业务经验,也受到很多法律法规的约束,是众多金融机构中监管相对严格的行业。此次发布的统一监管标准,对于信托而言,在政策导向上是一脉相承的。他认为,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统一,对于信托业而言是“利好”,利于其未来在统一“起跑线”上与其他金融同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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