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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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10:39:31来源: [中国信托业协会]
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日益突出。2015年底的报告显示,已有100多个市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100%,数量庞大的市县债务及其带来的债务风险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信托公司基于参与政信业务的巨大优势,通过设立区域发展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专门投资于区域产业升级、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养老产业发展等领域,可为市县区域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简而言之就是以信托为载体,即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的出资人或管理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基金。专门投资于区域产业升级、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养老产业发展等领域。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目的,采用基金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对不同区域、不同项目进行投资,为地方政府推动城市发展提供持续、全面、专业的金融服务。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体现了政信合作的新思路,即从单纯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转为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为主的合作投资区域经济的未来。与传统的融资平台投融资模式相比,虽然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主体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平台也可以参与其中,但角色定位与以往不同。
融资平台不再直接代表政府进行投融资建设,而是转变为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主体,成为“开展公私合作的政府授权载体冶。传统融资平台最大的问题在于不规范,在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中,转变为政府引导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主体的融资平台后,其与政府之间开始具有明确规范的法律授权和财务结算关系。
此外,地方政府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传统的平台投融资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自身信用为平台公司的投融资项目承担隐性担保。而在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模式下,地方财政以较小比例股权的形式加入投融资项目,对项目授权经营和收取附带权益,有助于解决地方建设融资问题,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关键词: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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