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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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09:38:18来源: [金融时报]
慈善,应是长久的坚持与守望;“金融+慈善”则赋予这种长久以新动能。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发展公益信托业务。
2008年汶川地震后,百瑞信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开展公益信托的请示,并于2008年10月成功设立“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属于行业内首批公益信托之一。这也是“金融+公益”模式第一次成功的尝试。
2013年雅安芦山发生地震后,信托业协会以1885万元行业救灾捐赠款为初始资金,委托四川信托发起设立“中国信托业协会公益慈善定向捐赠信托计划”,并于2014年起连续4年累计投入了1200万元作为贫困助学金,为数千名寒门学子圆梦校园。
2013年夏,“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100万元,帮助脑瘫儿童。
信托公司在探索“金融+慈善”的路上不曾停步。《中国信托业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显示,2016年,信托行业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全年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22单,合同规模约为30.85亿元。通过对信托资金进行依法合规投资运作,使信托财产实现保值增值,并将收益投向公益慈善事业,搭建起一个长期持久透明的公益救助平台,打造可持续的公益信托模式。
正如郑州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在采访中所说,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在“金融+公益”领域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尝试,不仅推动了慈善法在郑州的落地,也为郑州当地企业和NGO组织如何更好地与包括百瑞信托在内的金融机构合作推进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实现多方共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
关键词: 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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