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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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10:26:26来源: [证券日报]
我国经济增长逐步由投资拉动向消费拉动转变,2016年消费对于GDP增速的贡献占比接近2/3;年轻群体超前消费意识更高,借助消费金融工具进行消费的意愿明显增强;《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政策明确要求以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
这些有利因素促使消费金融成为金融领域的又一个风口,各机构争相介入该领域。截至2016年末,国内居民消费贷款总额为22.6万亿元,同比增长23.4%,而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增速更快,2017年有望实现129%的增速,交易规模接近1万亿元。
信托公司也已瞄准了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机遇,可以通过四种模式积极介入,以此推动自身转型发展。
第一种是事务管理业务模式。针对无牌照的网贷机构为其提供后续放贷和管理服务,或者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协助部分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此种业务模式基本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信托报酬率相对较低,以做大规模为主,适合刚刚涉足消费金融业务或者风险偏好较低的信托公司。
第二种是批发融资模式。主要是信托公司利用自身资金募集优势,为部分优质的、资本实力较强的消费金融机构提供大额融资服务,诸如信托贷款、pre-ABS基金等,这也是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与现有信托业务模式融合度较高,适合于尚未建立消费金融业务流程体系的信托公司采用,但是无法获得下游消费客户资源和数据信息,难以更加专业化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第三种是助贷模式。主要是由部分专业的网贷公司、互联网机构提供客户资源和风险初步识别,由信托公司负责客户筛选、放款及后期管理,从而形成完整的消费金融业务链条。此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深入涉足消费金融业务,获取客户信息,有利于消费金融业务做强做大,但是需要重构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种是专业化模式。在消费金融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后,可以考虑成立消费金融业务事业部或者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已有信托公司参股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上下游企业的案例,未来可能有更多信托公司效仿这种模式,或者信托公司自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专业子公司的模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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