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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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10:33:47来源: [互联网]
1、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公益基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对公益基金进行管理有助于完善各个公益基金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的使用达到其预定的公益目的,降低基金的运作成本,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2、信托专业理财优势,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目前,我国有大量从事慈善、科技、学术、宗教、环保等公益事业的基金会,拥有庞大的公益基金。但是,由于基金会的理事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和文化人士,缺乏理财的专长,难以使公益基金保值和增值,以致影响了事业的继续与发展。
若采用公益信托的形式加以管理,将基金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去经营,能充分地发挥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优势,在确保基金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基础上,促进公益基金事业的持续发展。
3、强化监督机制,保障基金公益目的的实现。根据《信托法》中关于公益基金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信托方式管理和运用公益基金,可以加强对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避免基金被挪作他用,从而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4、开展公益信托,有利于社会捐助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捐助的作用,提高社会公益组织的影响力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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