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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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09:42:27来源: [证券日报]
8月7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征求意见稿》”),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在文中表示,信托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参照适用该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务范围上看,《征求意见稿》中将“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规定为以下八类业务内容:(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二)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三)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四)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五)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六)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募集用途;(七)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八)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内观察人士指出,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表示,“把国企降杠杆放在重中之重”。银监会此次出台《征求意见稿》,实将填补新一轮债转股实施主体的监管空白。针对信托业而言,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信托公司的主要意义在于明确了债转股业务的内容、对象及范围,对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风险确认、股权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细化要求,为信托公司下一步助力债转股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另外,由于该办法尚在征求意见中,目前业内反应并不明显。
这一看法也得到了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的印证,他指出,之前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很少,主要还是受到信托风险项目性质、专业能力等方面因素的限制。短期来看,此办法对于信托公司债转股的积极影响有限,更可能是银行系或者AMC系信托公司与股东合作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借助股东优势拓展此领域业务。
关键词: 债转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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