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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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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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07:29:08来源: [金融时报]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56号文。新规明确,资管产品运营收入按简易计税方式征收3%的增值税,解决了140号文发布后一度困扰行业的一般计税方式下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同时,还将执行期限推迟半年至2018年1月1日。整体来看,56号文的发布对信托等资管产品的一些重要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意味着信托业务营改增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56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以及资管产品应税收入涉及的计税方式、征收率、核算方式、实施时间,回答了140号文以及2号文出台后行业普遍关心的一些重要问题。
与140号文和2017年2号文相比,56号文有三大利好消息:其一,降低了信托业务的税务成本。一方面,实行3%的征收率,较信托产品应税收入(如贷款服务)所对应的通行税率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推迟半年征收,延长了未考虑增值税因素的存续信托项目的“免税期”,从而降低了这些项目的税务成本。
其二,简化了操作。简易计税不需要抵扣进项,免去了大量的发票勾选、认证工作,同时解决了表内佣金收入与表外成本进项的传递问题;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销售额与应纳税额,方便纳税人操作。
其三,推迟半年时间施行,既给各家信托公司积极准备留足时间,也给征管机关留出了宽裕的制定细则的时间,确保新规有序、顺利实施。
关键词: 5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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